新消法明确开瓶费和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无效

2013年10月30日07:32  中国广播网

  央广网北京10月30日消息(记者侯艳)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格式合同拒绝“霸王条款”、“三包”制度扩大适用范围、召回制度写入基本法律。前几天,人大刚刚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,而刚刚我们提到的这些内容也成为众多消费者最为关注的。

  这种种变化都表明,修法者要着重强化经营者的责任,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而在此之前,消费者反映较多、意见较大的,主要是一些霸王条款。

  比如说,“饭店收取包间最低消费、开瓶费”,“预付卡余额超期不退”、“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”等。那么,随着新法的出台,这些问题能否而得到有效解决呢?

  收取开瓶费、最低消费,这些被消费者一直诟病的霸王条款屡被投诉,却一直存在。新消法明确对“霸王条款”说不,规定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”。

  但是在这样的法律规定下,各方对于霸王条款的具体内涵还是存在争议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,开瓶费、包间费,就是霸王条款,违反了公平契约精神。

  刘俊海:什么是契约精神?有三个层面,一是契约自由,二是契约正义,三是契约严守。过去说签了字不得不履行,是只注重履约自由,而且是表面上的自由,形式上的自由,而没有注重消费者内心的自由,理性状态下的自由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却认为不能一概而论,对于某一类格式条款,不能简单化标签化的理解。

  朱剑桥:如果我就是要一盘花生米,我自己带瓶二锅头,我非得要一个包间,是不是就是公平合理的呢?最低消费怎么去判断,法条给了非常明确的条件,第一,必须是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。第二个要件,格式条款必须是公平合理的,这就需要具体的个案来判断。

  参与法律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指出,到底什么是霸王条款,还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例作出判断。

  杜涛:立法没有对具体表现形式列举,尽量用法律语言指引司法机关、行政执法部门碰到具体案件时,利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判断。

  “三包”规定是实现产品质量担保的一种方式,包括退货、更换、修理等义务。新消法进一步完善“三包”规定,不仅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,还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。

  2010年媒体曾曝光,一些平板电视厂商以“液晶彩电不是彩色电视机”为由,拒绝实施“三包”服务。此后,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,将平板电视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》。

 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介绍,此前对于适用“三包”的商品目录是分批扩展的,但是这次修法将所有商品一揽子纳入“三包”。

  黄建华:原来我们搞了几批“三包”的具体产品,比如第一批涉及到电视机、洗衣机、空调这类的,第二批我们搞了固定电话机和移动电话机,第三批是搞台式电脑和电脑笔记本。这些都是国家规定的,但是毕竟是针对特殊的品种出台的具体规定。现在等于是把面扩大到所有的商品范围,7日之内,只要是有质量问题的就可以退货。

  黄建华还强调“三包”的免费原则,也就是因为退货、更换、修理所产生的费用都应由经营者承担。

  再来看看召回制度。可能很多人熟悉召回制度是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开始的,其实此前,我国召回制度还涉及食品、乳制品、儿童玩具等11种产品,而此次新消法规定召回范围适用所有商品和服务。

 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明刚指出,与“三包”相比,召回更强调经营者的责任。

  李明刚:召回和“三包”有很多共同点,比如措施方面都有修、退、换。但是两者的区别也很多,“三包”的主体是双方民事关系要解决的,谁发动了“三包”,往往是消费者主动找经营者。召回则反过来,是经营者主动找消费者。

  那么如何保证经营者能够主动履行召回的义务呢?对此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,新消法有三大法宝。

  刘俊海:违背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后果,实际上是三个方面,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。产品召回实际上并不是道义上的倡导,而是沉甸甸的责任。

(原标题:新消法明确规定霸王条款无效 叫停开瓶费和最低消费)

(编辑:SN07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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